|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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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 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借款本金173617.65元、2019年2月18日前的正常利息28964.53元、罚息7878.42元、复息4443.17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3617.65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8311120160004816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规定利率计算的正常利息、复息及罚息; 二、被告***、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财产保全费1594.52元,合计3856.52元,由被告***、***、宁波贤院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一方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