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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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佰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1456号 原告:宁波佰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9003779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4-2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51748P)。住所地: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 原告宁波佰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佰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宁波佰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晓亭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方霞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