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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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 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商铺管理费17568元。 本案受理费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0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4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