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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荷城分理处开立的账号×××的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德宝分理处开立的账号×××的存款15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营业室开立的账号×××的存款80000元、账号×××的存款9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城中支行开立的账号×××的存款100000元、账号×××的存款30889.1元。 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十二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