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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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新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119808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由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承担7791.5元,由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销售分公司承担77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