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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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265000元,并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全款为止。 驳回原告湖北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