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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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联大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8)辽142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75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4日始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合计22800元,均由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