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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531982.72元; 二、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罚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531982.7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 三、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告***、辽宁国融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国融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4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92742元,由原告大连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79918元,由被告百融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辽宁国融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2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