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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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桓仁实华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桓仁实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欠款本金四千七百四十万零一百元。 二、被告桓仁实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收利息;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依据合同约定需在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后调整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的,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及相应复利。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就被告桓仁实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桓房他证桓仁县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二万六千七百六十七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三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七元,由被告桓仁实华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