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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 三、变更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时,有权对辽房他证辽市字第××号、太子河他项(2014)第2014058号抵押登记证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450万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用额度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60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辽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86.00元,由辽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