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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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湖泉劳务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 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32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