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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39890元、支付利息1942.15元、违约金1262.07元(截止2019年4月17日),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上述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元(农商行东海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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