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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福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廊坊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桂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其未出资35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其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其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河北福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桂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19102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桂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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