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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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科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 邯郸市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凯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融资回购款本金999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1394246.23元(截止至2017年9月21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河北东科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清偿应收账款14502893.5元。河北东科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清偿上述债权的,邯郸市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回购款额随之降低;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对***名下位于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望岭西路永平里8-2-5号的房产(他项证号为:邯房他证字第0103095768)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河北凯祥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6元,由邯郸市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东科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凯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