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14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539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