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衡阳市兴泰拍卖有限公司 衡阳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衡阳市佳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