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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诚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602500元;

二、被告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60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0元,减半收取计501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635元,由被告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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