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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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潜山县恒昌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潜山县恒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山县恒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之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截止于2020年4月13日利息为2025281.25元,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900万元为基准按照贷款年利率8.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潜山县恒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77171.52元; 三、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位于潜山市(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房地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之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1元,由被告潜山县恒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