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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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乡支行借款本金173934.9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金偿清之日;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及抵押担保责任,对担保物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前川新村26号商铺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6元减半后即224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