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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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甘2926民初1368号 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5月10日。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5月7日,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94年3月15日,文盲,农民。 上列原、被告因车辆租赁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被告***和其弟弟***从原告处租赁甘N78754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按450元/天支付租金,2018年1月18日被告归还了车辆,并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租金19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车辆租赁费19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9500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付清。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乔长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启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