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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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 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借款本金1848125.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1607.87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6.525‰支付利息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 二、若被告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的债权在被告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产及土地[岱山国用(2005)第12-2297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条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26元,由被告岱山蓬辉船务有限公司、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