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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遂宁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04606.56元,由***赔偿13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赔偿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54337.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2715.72元,***自行承担136224.59元;

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已计入损失,不再退补),由***负担549元,***负担1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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