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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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93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11元,扣除其已赔付的6600元,还需赔偿3711元; 五、原告***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9235元; 六、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被告***12900元,但由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应当扣减。 以上各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款项可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建行如东珠江路支行,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账号:32×××06),并请注明本案履行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负担572元,由被告***负担1716元,由被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该院开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