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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259180.8元; 二、由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与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8元,由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承担5072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