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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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鼎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01执保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西安鼎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西安鼎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西安鼎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于2020年01月19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