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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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5万元;被告郑州雪麦龙食品香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483820.5元元,合计10338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1元,减半收取7485.5元,由被告郑州雪麦龙食品香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