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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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物业费9154元、能耗费1732元,合计10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太湖世家太仓分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太湖世家太仓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