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6107号 原告: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为东,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本案按原告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珉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琦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