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苏通五交化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苏通五交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200元及利息损失(以782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

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

(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