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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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21469.4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2月17日利息166884.98元、罚息12742.32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30069%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99170元。 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在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付票据为准),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受理费、保全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