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31日利息为269979.45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0元,减半收取501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85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南京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30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