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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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 三、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占有使用费1858608.9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8722.66平方米、13元/平方米/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339851.02元(水费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电费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水费、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电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另行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费用12755元(暂计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实际产生的金额另行支付); 六、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2860.9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 七、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2137元; 八、被告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四、五、六、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6元,减半收取14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468元,由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52元。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