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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377,375元,罚息为1,617,525元。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5%的标准计算);

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对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乐至县天池镇仙鹤村四社的商服出让土地(土地所有权证号:乐国用(2008)第××号)享有抵押权,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权在1200万元的限度内,有权就上述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第一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在1,20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8元,减半收取18,109元,由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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