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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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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1606.46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支付原告***191606.46元,支付被告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20000元(收款账户:户名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高东支行,账号03×××21)。】

二、被告苏州万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1606.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板桥支行,账号6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1259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负担1264元,由被告苏州万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7元。鉴定费3060元,由原告***负担125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负担1260元,由被告苏州万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鉴定费已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预交,原告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各自应负担的费用相互抵扣后,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9元。被告苏州万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47元、鉴定费5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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