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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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47794.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0元,由原告***负担774元(已预交436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负担358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