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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355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219元,由被告大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