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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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鲁1327执1370号之一 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 陈钰龙与唐志敏、邬剑亮、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钰龙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负担案件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7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执行三庭徐雷健联系电话:0539-7398933本院地址:莒南县人民法院(北城新区)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