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3771号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11878469L。 负责人:邓金兰,支行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谭周林 人民陪审员陈昌明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莉 书记员阳倩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