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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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磷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D-CG-2018-0003)。 二、被告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预付款509688.3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168633.56元、进项税额转出款项556320.7元。 四、被告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34422.02元、保全担保费1729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203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被告云南雯华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330元,剩余2920元退还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