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http:?/??/?www.tianyancha.com?/?company?/?773414895"\t"_blank?)借款本金27800000元以及利息1127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7912700元,并从2018年8月2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时止; 二、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http:?/??/?www.tianyancha.com?/?company?/?773414895"\t"_blank?)有权对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房权证字第××号、20××65号、20××68号、20××64号、20××69号、20××80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43529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http:?/??/?www.tianyancha.com?/?company?/?773414895"\t"_blank?)实现抵押权后,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64元,由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