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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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578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