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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
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231385.25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7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2元,减半收取计167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51元,由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森汇分公司负担2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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