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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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华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华宇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金额29679761元发票,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当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13089.12元。 二、案涉工程质保金共计5685925.88元,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26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质保金5589665.75元;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4年8月26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质保金96260.13元。 三、原告***对晋城市北岩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7号住宅楼、2号3号商业楼、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工程(第一标段)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0元,由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684元,由原告***承担5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