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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河子市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
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博华宾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及暖气费99137.68元;

三、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房屋空置租金损失、漏水损失、暖气费390306.56元(已扣除上诉人已交纳的物品押金100000元);

四、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非漏水损失、损害物品损失,丢失物品损失、可修复物品的修复、维修、清洗费85205.57元;

以上第二、三、四项合计574649.81元,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

五、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76元,鉴定费6700元,合计23076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负担10665元,被上诉人***、***负担12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负担6914元,被上诉人***、***负担856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折抵,上诉人新疆天翔航空学院有限公司与前款同期给付被上诉人2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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