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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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宜春市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江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某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电杆货款9156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6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56元,由被告江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