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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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豪杰全顺植绒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黎平益旺礼品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黎平益旺礼品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州市豪杰全顺植绒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14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88140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豪杰全顺植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94元,由被告贵州黎平益旺礼品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