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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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工程款686546.27元; 二、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质保金20329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8元,由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