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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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本金98588.1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截止2018年5月16日所欠利息9859.26元、罚息2327.40元及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律师费11746.00元; 以上一、二、三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淄川区户房屋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应付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负责偿还; 五、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在最高额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3310.00元,由被告***、***、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