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通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通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252793元及利息(以2527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通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被告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