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利息3420.18元、逾期利息169.43元(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本息合计153589.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2020年4月13日起以所欠借款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被告***、***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实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